一是(shì ),特区依据基本法维(wéi )护和落实(shí )中央全面管治权(quán )。比(bǐ )如,根据基本法的规定,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,特区作为(wéi )国家的一个地方,没有“自决权”。二〇一四年澳门有团体发起所谓的(de )“公投”活动(dòng ),公然挑战国家主权,特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,依法予以禁(jìn )止。根据基本法的规定,中央对特区政(zhèng )治体制发展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。二〇一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,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,特区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(dìng )完成本地选举法律的修改工作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(hé )备案,维(wéi )护中央管治权的权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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